纳税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?在相关政策公布前已开具的发票如那边理?答:凭据(2020年第4号)第三条划定,纳税人根据(2020年第8号,以下简称“8号通告”)和(2020年第9号,以下简称“9号通告”)有关划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,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,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,再按划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。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实时开具的,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,对应红字发票最迟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。在8号、9号通告公布前,纳税人发生相关应税行为,可适用8号、9号通告划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,但纳税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且无法按上述划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,其对应的收入应按划定缴纳增值税,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。
8号、9号通告公布之后,纳税人应根据通告划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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